第二十六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 
第一項 第一款 吸煙、飲酒、嚼檳榔, 

第二項 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。 

第三項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、物品予兒童及少年。 

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 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 

第二項 供應菸、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。

第六十五條 第一項 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,並收取必要之費用;其收費規定,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定之: 

第一項 第一款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,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。

第二項 經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,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,得申請延期。 

第三項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;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,至其參加為止。 

第二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,指未滿十八歲之人;所稱兒童,指未滿十二歲之人;所稱少年,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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